艺术学院试行研究生助理导师制的通知

作者:时间:2020-09-11点击数:

艺术学院试行研究生助理导师制的通知

为促进导师团队发展,提高艺术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,经学院研究,决定自2020年8月开始,在学院艺术硕士三个领域试行助理导师制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助理导师任职条件

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,且近年来取得较好科研成果(原则上应符合我校关于硕士生导师的科研要求),但不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,可申请成为自身专业的硕士生助理导师。

二、助理导师职责

助理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课程学习、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等方面给予指导。助理导师在指导过程中,经导师授权后,可协助导师在学生日常管理、学位论文审核等环节行使相关职权。

三、助理导师选拔

助理导师的选拔在每年8月份进行,具体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实施,并将选拔产生的助理导师名单报学院备案。

助理导师的配备由导师与研究生在入学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商定,无特殊情况,在学期间不予更改。每位专业带头人至少配备一名助理导师,导师需要对助理导师在课程教学、专业实践及相关研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。

四、助理导师考核

研究生导师每年对助理导师工作进行考核。如考核不合格,导师可提出取消助理导师资格的建议,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学院备案。

五、指导成果认定

学院鼓励研究生和助理导师共同发表高水平论文。硕士生在助理导师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,可用于奖学金评审、答辩资格申请等有关环节。

六、其他

(一)研究生助理导师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培训后方可上岗。

(二)按照总量不增加的原则,助理导师和导师共同分享学校规定的指导研究生工作量,由导师提出具体分配方案。

(三)除学校另有规定外,我院教师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的,需具备研究生助理导师经历。

(四)助理导师申请人原则上最多在两个相近的一级学科担任助理导师。

(五)硕士生助理导师申请成为硕士生导师后,其硕士生助理导师资格自动取消。



艺术学院

2020.7.2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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